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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2********,苗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利川市**镇***村**组村民李某某山林(小地名黄家屋后头)中的马尾松31株。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周某甲和雇请的同村村民谭某某用油锯采伐了该山林中马尾松27株,并制成2米、3米长的原木,并雇请同村村民周某乙、黎某某搬运至该山林外的公路上,后周某甲将所采伐的木材销售给利川市**木业有限公司和同村村民罗某某,共获款人民币4200元。经林业工程师勘测,周某甲采伐的27株马尾松立木蓄积为15.8514立方米。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2把(照片形式固定)等物证;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登记表复印件、周某甲向李某某微信转款记录截屏、兜径(地径)检尺记录、勘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谭某某、周某乙、黎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林木蓄积勘测评估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真伟

                                 检察官助理:肖力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72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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