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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街道**村**组。2009年8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西安市阎某某**街道**村**组东西向街道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血液血醇浓度为8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补充材料一页,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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