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50********,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建瓯市“建发商业小区”方向往三门桥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环城路上三门137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邱某某,造成被害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甲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群众报警后,被害人邱某某被送至建瓯市立医院抢救,当日6时许,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同年8月28日,被害人邱某某的近亲属收到被告人周某甲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李某某、高某某、周水塘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制作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南平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夜间驾驶灯光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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