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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污染环境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8〕24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2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赁萧县正冠陶瓷厂非法进行“油膏”生产加工活动,将从周某乙、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处拖运的化工废料部分用于加工成“油膏”并向外销售共184吨。在萧县环保部门检查后,被告人周某甲将剩余化工废料转移到萧县官桥镇刁集北山永兴石料厂内,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准备再次转移该批化工废料时被萧县环保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化工废料696桶182.44吨,后在皖L46228车上另查获30.9吨化工废料,经抽样,被送检化工废料均为危险废物。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7年12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账本等书证;

2.​ 证人袁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犯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查获危险废物、现场取样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97.34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账本壹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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