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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污染环境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街**栋**单元**楼**。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在黑山县芳山镇四芳台村西侧山坡上非法建造小炼油厂并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被当地居民发现并举报至黑山县环境保护局。经黑山县环境保护局委托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周某甲非法处置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涉案危险废物重量为10863.46kg。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到黑山县公安局防控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黑山县新立屯环保分局调查报告、黑山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报告、芳山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黑山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芳山镇炼油称重情况说明、计量称重小票、芳山镇炼油称重情况报告、关于芳山镇四方台村小炼油取样检测的说明、关于对芳山镇小炼油铁质容器的危险废物说明、芳山镇炼油查处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宋某某、周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被告人周某甲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晶

检察官助理:王姗姗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6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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