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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溆浦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周某乙(已判刑)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局处罚,周某乙怀疑是与其一起吸毒的向某某举报的,遂对向某某怀恨在心,意欲报复。2018年4月16日12时许,周某乙将向某某电话约至其经营的位于本县老汽车站旁的寄卖行,在寄卖行内,周某乙质问向某某举报他吸毒的事情,并与被告人周某甲一起对向某某拳打脚踢,在踢打中,周某乙用水果刀将向某某的左小腿捅伤,后周某乙又驾车与被告人周某甲一起将向某某带至本县桥江机场旁的公路边,周某乙与被告人周某甲继续殴打向某某,并以其被公安机关罚款为由要向某某赔偿其损失20000元,在得到向某某过几天赔钱的承诺后,周某乙与被告人周某甲才驾车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溆浦县卢峰镇镇城北综合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的家人赔偿被害人向某某35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小凤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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