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社区**组,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周某乙(现正在侦查当中)为本市海港区**小区物业经理,其叔伯弟弟被告人周某甲为物业保安队长,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大勇”“小辉”(身份待核实,未到案)等人在**小区多次向小区内经营日租房的老板收取费用,如果不交费用就不让带顾客进入小区,以此向日租房老板收取共计人民币339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收取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其他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单行材料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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