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丙(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周某丙(未到案)等人驾驶一部小汽车在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路段实施“碰碰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事主钱财),由周某丙负责下车行走在路边并手持水管砸向目标车辆,然后故意摔倒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甲则驾车搭乘周某丙、陈某某等人负责接应。
2015年7月3日下午,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粤A2Q****东风标致小轿车搭乘王某乙等人沿106国道途经青塘镇路段时,周某丙等人对王某甲驾驶的粤A2Q****东风标致小轿车实施“碰碰车”,被王某甲等人识破并打电话报警。周某丙等人见状,便出言恐吓王某甲等人,王某甲等人害怕周某丙等人报复,便调头想从翁某某官渡镇到翁城高速路口上高速前往广州。接着,周某丙打电话给周某丙等人,骗说被粤A2Q****东风标致小轿车撞伤了手,叫周某丙等人去追粤A2Q****东风标致小轿车。被告人周某甲则驾驶车辆搭乘周某丙、陈某某等人对王某甲驾驶的粤A2Q****东风标致小轿车实施追赶,期间,周某丙通过电话联系并通知在翁某某官渡镇的涂某某(已判决)、吴某甲(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已判决)等人对事主车辆进行拦截、追赶。在翁城狮子岭路段,粤A2Q****东风标致小轿车因修路塞车停下来,周某丙、吴某甲等人随即对该车辆进行打砸。王某甲见状强行驾车往前行驶,被告人周某甲驾车搭乘周某丙、吴某甲等人再次进行追赶,粤A2Q****东风标致小轿车被维护公路的工人拦下来,周某丙、吴某甲等人再次对粤A2Q****东风标致小轿车进行打砸,最终造成车辆损坏和事主王某甲等人身体受伤后果。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汽车的毁坏价值为壹万叁仟元(13000元),经法医鉴定,事主王某甲云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为泄私愤,与他人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伟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12册。
3.随起诉书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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