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公司地址:宝安区燕罗街道**大道*号)**组组长,其工作职责包含油墨等物料申购等。周某甲妻子陈某某系深圳市坪山新区**器材店的经营者,陈某某故意隐瞒其系**科技公司员工配偶的身份,自2015年12月开始向**科技公司供应油墨。
为达到让**科技公司增加**器材店油墨采购量的目的,周某甲自2017年10月开始,利用工作之便倾倒公司未使用的**器材店油墨。经统计,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周某甲采取该种方式故意毁坏**科技公司采购的**器材店油墨1399瓶,价值合计265810元。
201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将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3.证人彭某甲、周某乙、李某甲、秦某某、彭某乙、李某乙、韦某某、杨某甲、高某某、梁某某、范某某、杨某乙、王某乙等人证言;4.物证、书证(抓获经过、周某甲身份信息及员工信息表、被害人报案材料、损失计算表、举报人邮件及QQ聊天记录、出入库记录、**器材店送货单、使用量统计表、**器材店营业执照、产品订购单、供应商诚信廉洁保证书及说明、涉案车间照片、情况说明等);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审计报告一份,生产入库数据一份,订购单及送货单一套,光盘一张。
3、询问笔录五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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