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市场**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4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甲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于同年10月12日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于14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周某甲,经本院批准,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于2020年10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通知益阳市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认为被害人邹某某经常在外讲其闲话而心生不满,欲杀害邹某某。4月2日早上,周某甲在益阳市资阳区**街一店铺内购买两小瓶老鼠药,接着,前往益阳市资阳区**路旁邹某某的家中,见邹某某刚好在家中一楼吃早餐,便试图把老鼠药灌入邹某某的口中,因邹某某反抗未成功,之后周某甲又到邹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杀邹某某,邹某某反抗并往外跑。因邹不慎摔倒,两人拉扯在一起,后菜刀被邹某某抢走并交给郭某某,周某甲也被周围群众拉开。被害人邹某某未受伤,且对被告人周某甲表示谅解。
2020年10月10日经鉴定,周某甲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海珍威鼠药王”瓶子内检出氟乙酸根离子。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4月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海珍威鼠药王”瓶子、菜刀;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残疾人证、被害人邹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郭某某、周某乙、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检察官助理:于卓亚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