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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杀人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3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故意杀人嫌疑,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榕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同其儿子周某乙(已判刑)曾与被害人唐某甲争夺揭阳市榕城区**中学的猪食(泔水)发生矛盾。2009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周某甲叫周某乙携带刀具,二人来到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唐某甲的养猪场内,与唐某甲发生争执。周某甲控制住唐某甲,周某乙拿出事先准备的1把尖刀朝唐某甲的腹部刺了1刀。唐某甲在猪圈里拿1把木棍打中周某乙的腰部并准备抢周某乙手中的尖刀,唐某甲之妻吴某甲上前将周某乙拉住。周某乙为了挣脱吴某甲,用刀刺中吴某甲的腹部、肩部及左脸。接着,周某乙继续拿刀捅刺唐某甲的胸部、腹部致唐某甲倒地身亡,然后周某甲、周某乙二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唐某甲系遭受单刃锐器刺击致心脏、肺脏破裂死亡;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九级。20l9年8月3l日,周某甲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东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物证、书证;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凤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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