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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男,殁年48岁)系弟兄关系。2019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以及被害人周某乙的妻弟陈某甲合伙,在长沙市雨花区红花坡28号经营惠鲜园生鲜超市。同年6月,陈某甲退出合伙。同年7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也因在经营过程中与被害人周某乙产生矛盾而退伙,并由被害人周某乙分两次向其支付18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惠鲜园生鲜超市的监控视频中看到陈某甲在该超市帮忙,误以为被害人周某乙又让陈某甲合伙经营,而故意不让自己参与经营,遂心生不满。当日下午18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到惠鲜园生鲜超市,先后与被害人周某乙的前妻陈某乙、被害人周某乙因合伙经营的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斗。期间,被告人周某甲的妻子廖某某前来帮忙,并意欲扯断该生鲜超市的门帘,被害人周某乙见后,遂将廖某某推倒在地,随后又两次将廖某某推倒在地,周某甲一时气愤,遂在超市生鲜区的货架上拿了一把尖刀,并持刀在周某乙的右腹股沟位置捅了一刀,被害人周某乙当即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作用右腹股沟上方致股动脉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2019年7月9日18时46分,证人陈某乙报警。被告人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直至公安民警将其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尖刀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惠鲜园生鲜超市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证人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7、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持刀故意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俊维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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