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园**号楼**单元**楼**,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8时许,因感情纠纷,被告人周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金裕青青家园东区19号楼1单元四层西户的家中,用铁质椅子腿,将被害人纪某某打伤。经鉴定,纪某某右尺骨中段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左小腿中段前侧外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材料。
3、证人周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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