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盖州市**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盖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大集因卖东西摊位占用的事情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并进行厮打,致使李某某三根肋骨四处骨折。经营**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乙、尤某某、杨某某、任某甲、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源
检察官:任玉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逮捕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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