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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30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1月26日上午,因朱某某、简某某欠唐某甲(另案处理)、何某某(不起诉)等人的二万元高利贷未还,唐某乙(已判刑)在唐某甲的纠集下,伙同唐某丙、欧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徐闻县城租来一辆小货车到和安镇蓝田村追债。当天下午五时许,当邓某甲(已判刑)发现朱某某、简某某在和安镇生活发廊洗头后即告知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唐某甲及李某乙(已判刑)即分别纠集唐某乙、唐某丙、欧某某、周某乙(已判刑)、周某甲、邓某甲、李某丙(已判刑)、邓某乙(已判刑)等人,李某甲用玻璃袋装着刀、剑放在小货车上,由唐某乙开车载上述人员到和安镇生活发廊附近后停下车。当朱某某、简某某从发廊出来,见到唐某甲等人即逃跑,唐某乙便同周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等人持枪、刀追赶朱某某;李某甲、唐某丙、邓某乙持刀、剑、枪追赶简某某,简某某被三人拳脚殴打抓拿。唐某乙在同案人用刀砍伤被害人朱某某后,用小口径钢珠枪击穿朱某某的左侧胸背部。之后,唐某甲、周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将朱某某拉上小货车,由唐某乙开车,与唐某甲、邓某甲一起把朱某某拉到离现场四公里远的后湖村海滩边,当发现朱某某巳死亡时,把朱某某的尸体弃于树林里,后开车逃离。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先后潜逃到湛江、海口、防城港、深圳等地。2007年,被告人周某甲的胞妹周某丙帮助周某甲利用“周某丁”的户口洗白身份。此后,周某甲以“周某丁”一名在深圳市打工生活、躲避公安机关打击。2019年5月28日,徐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深圳市公安机关配合下将周某甲抓获。

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生前系因被他人持小口径钢珠枪击伤左侧胸背部致左肺下叶及胸主动脉被击穿,严重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朱某某被杀案综合材料、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柯某某、简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犯唐某乙、李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6、案发现场方位图、抛尸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在他人纠集下,伙同唐某乙等人进行非法追债,周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雨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光碟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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