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在官家嘴镇官家嘴村10组邮政银行隔壁家具店搞安装时,听到对面的萌萌超市有人吵架,于是便过去看,发现其姐姐周某乙与肖某某在争吵。被告人周某甲见状便与肖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用拳头殴打了肖某某的鼻梁,导致肖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受立案登记表及相关诉讼文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案发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目无法纪,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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