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长期邻里不和。2020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见被害人周某乙站在洪江市**乡**村**组自家禾堂坪处,持菜刀冲向周某乙朝其挥砍,砍中周某乙右手手腕,被害人周某乙当即往禾堂外跑,被告人周某甲紧追周某乙至禾堂坪前路边草丛处,被害人周某乙逃跑时摔倒在地,被告人周某甲见状继续挥刀砍向周某乙,致使被害人周某乙右手手腕及下肢多处受伤。周某甲在持刀伤害周某乙时被周某乙妻子张某甲用刀砍伤头部。经鉴定,周某乙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周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仍能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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