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张某甲在清苑区**镇**村**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甲用脚朝被告人周某甲踹了一脚后,张某乙(现外逃)用啤酒瓶朝张某甲扔去,砸到张某甲的额头,被告人周某甲两次用啤酒瓶砸向张某甲头顶,造成张某甲头部流血倒地。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2020年10月25日张某乙、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250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办案说明、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段某某、臧某某、吕某某、张某丙、周某乙、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文胥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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