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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农场**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本院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12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2时许,在淮安区亚特蓝郡小区建筑工地,被告人周某甲的姐姐周某乙与被害人薛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和争吵,同在工地做工的被告人周某甲来到现场,用拳头打击被害人薛某某的头部,被害人薛某某与周某甲对打;被告人周某甲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击打被害人薛某某的头部、胸部和腹部,致被害人薛某某六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万元,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 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正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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