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2********,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7日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二人在被告人周某甲位于兴文县周家镇周家村3组的住所背后的路上发生争吵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周某甲掰扯被害人周某乙的手指致被害人周某乙左手手指被掰伤而入院治疗。后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乙2019年12月27日左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学勇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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