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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6月13日转为刑事案件,同日,周某甲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其前女友陈某某位于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开发区金华花园对面的出租屋内与陈某某闲聊时,陈某某接到被害人邹某某打来的电话,因周某甲正对陈某某与异性通话产生不满情绪,故与邹某某在电话内发生争吵,几分钟后邹某某来到陈某某的出租屋内将周某甲推倒在床上,周某甲与邹某某扭打在一起。后周某甲拿起陈某某屋内的一把菜刀朝着邹某某挥动,将邹某某右手虎口位置砍伤,前去阻拦的陈某某也被周某甲正用菜刀误伤到鼻梁处。邹某某被砍伤后跑离房间前往医院治疗,周某甲见陈某某勤受伤便将陈某某勤送往医院治疗,随后到龙川县公安局水贝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邹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查询、协议书、谅解书;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龙公(司)鉴(活)字[2019]06005号;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莉

                                   2020710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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