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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0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31972********,山东省莱芜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和**巷。1999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1日18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庙店村工地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等老乡在工地宿舍聚餐时,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因借钱的事产生误会,于是借着酒性掀翻桌子,又在周某乙身上打了几拳,后被工友们拉开,周某乙便上楼睡觉了。到了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甲觉得很生气,便又跑到周某乙宿舍将周某乙打伤。经鉴定,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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