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蓬安县南燕乡红字沟村四组山坡上,以被害人周某乙的山羊跑到其土里为由,与周某乙发生争执,并用砍柴刀将周某乙双手砍伤。经蓬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和元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电话1858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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