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秭归县**乡**村**组,住秭归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夫妇房屋旁的硬化地面上,用电动切割机切割地面准备埋水管。姜某某夫妇上前阻拦,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周某甲手持电动切割机将姜某某右前臂割伤,将李某某左肘部割伤。经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李某某二人伤情分别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玉梅
检察官助理:刘 倩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67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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