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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5********,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监利县**镇**村**组一处农田内与被害人周某乙因农田纠纷产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周某乙倒地后,周某甲用右侧膝盖跪压在周某乙左侧胸部,致周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2.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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