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1********,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因抗旱抽水一事与被害人周某乙、袁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周某乙手持扁担打向周某甲的头部,周某甲抢夺周某乙的扁担,二人相互打斗,被告人周某甲用手打周某乙的面部,致周某乙鼻骨骨折,后被人扯开。经法医鉴定:周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证人姚某某、周某丙、袁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凭证、户籍材料等书证;5.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朝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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