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因怀疑被害人谭某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关系,遂在本市黄埔区茅岗路170号对面公交车站附近,持匕首捅伤被害人谭某某腹部。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某报警,被告人周某甲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被害人谭某某赔偿人民币85287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扣押材料;6.鉴定意见;7.讯问录像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持械伤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755****;保证人周某乙,联系电话:134808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含光盘8张),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5.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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