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系龙口市**街道**村的执勤防疫人员,负责在该村村委北路口设卡登记。202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害人姚某某骑摩托车前往该村其母亲租房处,行至卡口时将拦路的绳子刮断,后被害人姚某某下车与被告人周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二人均受伤。2020年6月1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姚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经龙口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笔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笔录;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检验结果告知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用拳头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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