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3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32********,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拿锄头在本庄南湖麦茬地种玉米,因该麦茬地与本村村民马某某家有纠纷,马某某遂拿锄头进行阻拦,被告人周某甲在与马某某互相用锄头敲打过程中,将马某某右手大拇指砸伤,致马某某右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照片一张;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病例;
3.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土地纠纷与她人发生争执,将她人拇指砸伤,致她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泗县**镇**村**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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