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组,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因其不符合收押条件不予收押。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马家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内,因如何处理社区分配给其母亲征地款一事发生争执。周某乙与周某甲妻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周某甲与周某乙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周某甲将周某乙推到,造成周某乙受伤。案发后,周某甲赔偿了周某乙部分医疗费用。后经鉴定,周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3892****。
2.卷宗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