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与其邻居岳某某因房屋屋檐修建问题发生纠纷。岳某某的母亲肖某某路过事发地点,便前去打被告人周某甲的耳光。随后,被告人周某甲便从家里拿出一把剪刀和一把水果刀欲刺肖某某,但被周某乙等人拦住并将剪刀和水果刀夺掉。后被告人周某甲又从家中拿了一把拼接式水果刀返回事发现场,并使用该水果刀刺向肖某某的背部,致肖某某背部受伤。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对肖某某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海生
检察官助理 高文川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