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因家庭琐事在嘉善县**街道**幢**室内,对其前妻即被害人潘某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造成潘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潘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潘某某谅解被告人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周某乙的陈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聚红
检察官助理:方小光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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