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3********,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中牟县**镇**村**组组长,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年11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9时许,在中牟县**镇**村村北的生产路上,被告人周某甲与同村村民被害人周某乙因修建道路事宜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甲将被害人周某乙左侧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已对被害人周某乙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周某丙、蔡某某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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