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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昌付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周某乙与周某丙因打牌欠钱的事情发生争吵,周某乙气不过,打电话叫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丁一起到昌付镇双金园艺场上海缘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找周某丙还钱,周某乙与周某丙在上海缘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门口就还钱一事未谈拢,双方又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拉扯,周某丙的母亲被害人雷某某与被告人周某甲上前拉架,被告人周某甲拉扯到了被害人雷某某,致被害人雷某某摔倒在地。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雷某某右侧桡骨骨折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年11月17日,樟树市公安局昌付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周某甲到案。次日,周某乙代被告人周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雷某某医药费等一切费用30000元,被害人雷某某对被告人周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工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衷夏清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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