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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平潭县综合实验区**,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7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平潭县**镇“**酒店”路段劝导**人员时,与被害人周某乙发生争执,后其在被害人周某乙骑电动车离开时踢踹电动车后备箱,将被害人周某乙推倒在地致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7.其他证明材料: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5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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