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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抓获,临时寄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7月17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甲与崔某某系邻居,在修建住房加层时与崔某某因采光等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4月7日中午时分双方争执起来。后崔某某持锄头将周某甲建房支架敲倒了几根,周某甲予以劝阻。崔某某不予理会,欲再去敲打挡雨板支架时,周某甲从地上随手拾起一根木棍想去殴打崔某某,被旁人阻止。周某甲又从地上拾起一块建筑用的木质模板从二楼扔下来打在崔某某后背上。经鉴定崔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崔某某2万元,崔某某对周某甲予以谅解。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模板(有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其清单、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领据、户籍证明、临时寄押审批表;3.证人段某某、周某乙、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东明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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