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10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24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宜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周某甲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投资款人民币(币种下同)93500元、利息1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执行依据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2009年4月20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委托屏南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上述判决,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执行人周某甲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16日,周某甲与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周某甲先行偿还15000元,从2015年3月起每半年偿还50000元,此后周某甲先行偿还朱某某50000元后不再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和判决内容,2016年至2017年间,屏南县人民法院先后冻结周某甲账户并向朱某某支付冻结资金91344.12元,合计已偿还朱某某债务141344.12元,后周某甲未按照法院执行通知书以及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其余执行义务。
2015年6月18日,在屏南县人民法院对周某甲立案执行期间,周某甲向吴某某购买车牌为闽******雅阁牌车辆一部,过户发票价格为30000元,其实际支付吴某某20000余元。2018年在周某甲在福州长乐**镇经营的棉花加工厂,同年9月份雇佣的工人宾某某因生产事故受伤,周某甲在此期间共支付宾某某医疗费、赔偿金共计5300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在龙岩市长汀县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执行函、执行立案审批表,屏南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邮寄证明材料复印件、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立案通知函、执行案件信息登记表、执行案件结案登记表,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周某甲与吴某某之间车辆买卖的票据、车辆照片、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查验登记表、机动车注册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吴某某、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观明知其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对屏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博锴
检察官助理:陈 秀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96020****。
2.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视听资料光盘叁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