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甘州区**镇**村**社**号,住址甘州区**街**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9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就李某甲起诉被告人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以(2017)甘0702民初885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调解书约定被告人周某甲偿付李某甲借款270000元,并承担利息18000元,合计288000元,调解书于当日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后因被告人周某甲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该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11月15日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在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9月29日、2019年2月2日先后三次收到甘州区**镇**村委会支付的工程监理费125000元,但被告人周某甲为转移财产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其妻子陶某甲的银行账户,后将该款项全部用于其他支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
截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分别以现金及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法定偿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民事调解书及送达回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执行卷宗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书证;
2证人李某甲、耿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街**家属
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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