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9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宿舍,因涉嫌抢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下午16时,被告人周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手机店将一部苹果手机以6500元抵押给老板戴某某。周某甲收到6500元后谎称借用手机,趁戴某某不备,将手机拿走逃跑,逃离数百米后被巡逻队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走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8467元。2020年4月19日,周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周某甲因赌博欠债无钱还款,欲抢夺金店手镯变卖还款。2020年7月4日下午,周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珠宝店踩点,佯装购买金手镯,物色确定目标后离开。7月5日12时许,周某甲再次来到**珠宝店,佯装购买一条黄金手镯(重约50克)。当店员杨某某将一条金手镯从柜台拿出交给周某甲观看时,周某甲接过金手镯即飞奔逃离商场。当日15时许,周某甲将该金手镯以17500元变卖给深圳市龙华区**路**号**珠宝行的老板谢某某。经鉴定,被抢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8120元。
民警于2020年7月5日18时许在深圳市罗湖区**山庄**栋楼下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深圳市龙岗区**珠宝商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 林杰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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