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同伙黄某甲、周某乙(二人已判刑)到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店附近路段,对事主欧某某实施抢劫,按住欧某某并抢到欧某某的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和手提包,包内有现金约180元。
2、2014年11月18日4时20分许,李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周某甲、黄某甲到茂名市茂南区**路段,手持水果刀、防盗锁对事主黎某某、黄某乙实施抢劫,抢到黎某某的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该手机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1118元)和黄某乙的现金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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