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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在湛江市麻某某**镇**对面一个档口处,用“吉子”以开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唐某某(已判决)于2015年9月开始加入其中。该赌场一般从每天10时许开始经营至16时许,参赌人数达十多人,开场前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每人出资200元至300元作为赌博本钱轮流开庄,唐某某负责收发赌资,赌注一般从5元至300元不等,每天营利在300元至1000元。2016年1月1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周某乙及参赌人员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并查扣赌桌一张、牌九一副、周某乙身上的赌资1043元以及其他参赌人员的赌资等。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公茂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902****。

2.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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