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路**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先后在“闲聊”APP和“默往”APP创建群组,以好友拉好友的形式带人入群,被告人周某甲介绍群成员到“丽水茶苑”APP软件开设的茶馆内以遂昌麻将打版数等形式进行赌博,每版赌博消耗2张房卡。消耗的房卡由周某甲统一购买提供(购买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周某甲向每桌每版赌博最赢的人抽头3元。经查,截止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创建的“闲聊”APP和“默往”APP群,参赌人数190余人,被告人周某甲共抽头渔利177579元,实际获利47354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其位于遂昌县**镇**村**路**弄**号的家中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现已退出赃款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单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周某丙、邱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唐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遂公(网安)勘[2020]**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7757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已退出实际获利46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被扣押在案的iphone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及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伟强
检察官助理:刘梦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二册为侦查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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