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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博云”茶庄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8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覃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赁下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30号安厦世纪城安怡园**栋**层**号门面,开设“博云”茶庄。后李某某(在逃)找到周某甲,提出承担茶庄全部水电费并分担一半房租用于开设赌博场所,承诺每月赌场是否盈利均支付给周某甲分红5000元。在周某甲的要求下,李某某支付40000元的房屋押金。

该茶庄内设机制麻将机数台,以标注“博云”茶庄VIP的卡片为赌博筹码,每位赌客参与“转转”麻将赌博之前需到服务员葛某某或金某某(已判决)处领取一码即20张卡片的筹码(每张筹码以人民币200元结算赌资)。该茶庄24小时通宵营业,每一个营业时段收取每位赌客100元台位费。每时段结束时由当班服务员通过微信转账平台为赌客进行资金结算。上述资金流转均需当班服务员记录在账本上,以便老板核查。次日交班时将当班时段营利通过微信转账给老板。

11月5日21时许,公安人员对该茶庄检查时发现张某某等12名赌客在茶庄内参与“转转”麻将赌博。缴获参赌人员赌博用筹码一批及账本。截止案发,核对账本及微信转账记录,周某甲涉案赌资达人民币35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赌博用筹码;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转账截图;3、证人葛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申立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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