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3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时在逃,2020年6月1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甲在海丰县海城镇**社区**公祠旁一空地,搭建简易棚,提供赌具“骰子”、“骰子”盘、椅子等,供他人赌博,每场次向庄家抽取人民币50元“垫盘钱”并向赢的庄家抽取盈利额的2%。至2015年12月21日,共抽取渔利约人民币5000元。期间,由叶某某(已判刑)等人轮流做庄家,陈某甲(已判刑)等人做白虎。2015年12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陈某甲和参赌人员蔡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邓某某、马某某、蒋某甲、陈某丙、吴某某、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周某乙、刘某甲、郑某某、蒋某乙、颜某某、刘某乙,缴获赌具“骰子”六粒及赌资人民币24415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海丰县海城镇灰窑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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