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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甲在广州市**出租屋内,先后雇请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陆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利用电脑、赌博软件等工具在互联网上提供“PC蛋蛋”(又名:幸运28),招引群众下注赌博,从中牟利。周某甲负责建立赌博Q群,提供赌场的电脑、赌博软件及收取赌资的银行账号及银行卡,发放工作人员工资。该赌场分白场和夜场,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支付方式向赌场购买下注参赌的分数,每1元人民币能购买1分,赌场工作人员收到赌资后就在赌场的赌博软件上给参赌人员上分,参赌人员就能在赌博QQ群里面下注参赌,赌场赌博软件自动计算参赌人员的输赢。

2017年9月初,在周某甲的指使下,陈某某(另作处理)租用南海区**镇**小区**栋**房,与周某乙、周某戊、周某丙、周某丁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开设赌场。

2017年10月6日,公安人员前往上址将周某戊、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乙、陈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涉案台式电脑主机9台,U盾3个,银行卡20张,动态令牌8个,农行K宝1 个,长城宽带用户卡2张,手机4台。公安人员扣押周某乙银行卡3张、手机1台;扣押周某丁手机4台;扣押周某丙平板电脑1台、手机1台、银行卡3张、记账登记本2本;扣押周某戊手机3台,蝶秋钟表商行印章、周某戊印章、蝶秋钟表商行财务专用章各1枚,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等;扣押陈某某银行卡2张、手机1台。

破案后周某丙对其经管账目予以确认,经统计,其经手登记2017年8月19日至10月4日的赌博盈利合共1649284元。

2019年11月11日,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被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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