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317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2001********)、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3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179209********)以每张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帮助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020年5月23日至27日,被害人卢某某在虚假的投资平台上被他人以解冻需要手续费为由被骗9.05万元人民币,其被骗钱款中的1万元人民币被转入被告人周某甲的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2001********)卡内。
现查实,被告人周某甲的三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720万余元人民币,周某甲已主动退出赃款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永江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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