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3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的老乡范某某(另处理)在本区石壁街广州南站南站南路与石山大道交叉路口处,因怀疑在该处停车等候朋友的被害人钟某某抢占其客源,双方发生争执。其后,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决)、老乡范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处理)手持钢管围殴被害人钟某某致其左侧肋骨、肱骨骨折,并持钢管殴打上前制止的被害人廖某某致其右肩部、右肩胛区皮下出血。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均符合外界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承认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