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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村**组**号(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已判刑)等人,在本市白云区******土菜馆门口殴打被害人魏某某、崔某某。经鉴定,魏某某、崔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同案人周某乙的供述

2.被害人魏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到案经过、被害人病历材料等书证;

5.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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