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2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16时许,静宁县**镇**村**组村民周某乙为其子办满月宴,被告人周某甲与村民周某丙等人前往周某乙家祝贺,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丙同坐一席,二人在席间饮酒后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甲朝周某丙脸部击打数巴掌,又将周某丙拉扯倒地,经众人劝解,周某丙起身离开,行至周某乙家院外下坡处时,被告人周某甲追上周某丙撕扯其肩部、踩踏其腿部,致使周某丙扑倒在路上,被告人周某甲不顾众人劝阻,继续朝周某丙头部、面部踩踏,同村村民周某丁、周某戊见此上前拉劝,被告人周某甲推搡殴打二人,并将周某戊推倒在地。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听闻周某己已电话报警,便质问、谩骂、推搡周某己,为防止事态扩大,周某丁等人强行将被告人周某甲拉回其家中,但被告人周某甲翻墙越院再次来到现场纠缠周某丙、周某己,被他人劝开方才罢休。
2020年10月27日经静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以(静)公(司)鉴(伤)字[2020]31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某丙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谅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张某辛、周某壬、周某癸、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厚 明
检察官助理:吴小鹏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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