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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绰号周某丙,男,1995年7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072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与罗某某、朱某某、谢某某(三人已判决)在六枝特区建设北路一家卖淫场所遇到刘某甲与人争吵,罗某某即殴打刘某甲。随后,周某甲和罗某某、朱某某、谢某某持卡子刀、棍棒等凶器与刘某乙、余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在建设北路对打。周某丁、施某某、唐某某、喻某某、迟某某及郭某甲(另案处理)闻讯后赶到现场帮忙罗某某等人。打架过程中,刘某乙、余某某、刘某甲受伤,朱某某误伤自己。经鉴定,刘某乙之伤属人体轻微伤。

2.2014年,周某丁因与陆某某发生争吵,请求罗某某帮其报复陆某某。被告人周某甲接受罗某某、周某丁的纠集,与施某某、喻某某、邹某某、唐某某、郭某乙、朱某某到六枝特区建设北路陆某某的店进行打砸,邹某某持刀恐吓陆某某的朋友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乙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陆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同案人罗某某、周某丁等人的供述;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伙同他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寻衅滋事,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昕

                                               检察官助理 叶艳

                                               

2020年1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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